分析中国土地制度的变迁

发布时间:2015年08月01日 18:03:53    作者:网络

  在中国农业文化中,对中国土地制度的变迁,一方面是为了保护那些农民的权利,另一方面是为了加强农业的发展,加强土地的完善制度。朋友们,你们知道中国土地制度的变迁是为什么吗?还有,你对土地制度的了解有多少呢?我们一起去看看。


  一、原始社会:土地公有制(整个氏族公共所有)

  二、奴隶社会:土地国有制(君主所有,或国家公有制)

  夏商周时期——井田制。“普天之下,莫非王土。”实际上,土地王有属于私有制。

  “井九百亩,其中为公田。八家皆私百亩,同养公田;公事毕,然后敢治私事,所以别野人也。”古代井田制的主要特点是把土地划分成九块,每块百亩,其中八块为私田,中间一块为公田,形状如“井”字,故曰“井田”。农奴首先要在公田上进行无偿劳作,然后才能在私田上耕种,且在公田耕种的收入全归领主所有。

  三、封建社会
  春秋时期,井田制瓦解;贵族开始与周王室争夺属于国王的“公田”。

  战国时期,鲁国于公元前594年实行“初税亩”,承认私田的合法性,按土地亩数征收赋税。奖励军功,促进新兴地主崛起。

  名田制:商鞅“废井田、开阡陌”,从而承认土地私有,开了土地私有之先河。

  名田制最突出的特征是在按户籍计口授田(此所谓名田制的由来)的同时,又按军功大小分封不同的爵位和不同数量的土地。国家授出的土地即成为私人占有,国家不再收回。“允许人们开荒,土地可以自由买卖”。

  秦朝:确立土地私有→按亩纳税(地租)、按户籍征发赋、役(兵役和杂役)。

  汉朝:确立土地私有→按亩纳租税(少)、按人丁负担赋、役(重),基本上是以税人为主。

  其间有一次不成功的王莽改制,他仿照古代井田制将土地收归国有,全国土地改称"王田"制,以抑制土地兼并为目的,禁止私人买卖土地。仅实行三年即被废除。

  曹魏开屯田之风,吴、蜀也紧随其后。

  北魏到唐朝中期(485年—780年)实行均田制。

  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颁布并执行,经东魏、西魏、北齐、北周、隋到唐建中元年(780)废除,前后约三百年。

  均田制:为保证国家赋税来源,北魏孝文帝将无主土地按人头划给小农耕作,土地为国有制,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。地主阶级的土地并不属于均田范围。

  主要规定:(1)男子15岁以上,授种粟谷的露田40亩,妇人20亩。奴婢同样授田。耕牛1头授田叨亩,限4头牛。授田视轮休需要加倍或再加倍。授田不准买卖,年老或身死还田,奴婢和牛的授田随奴婢和牛的有无而还授。(2)男子授桑田20亩。桑田世业,不必还给国家,可传给子孙,可卖其多余的,也可买其不足20亩的部分。产麻地男子授麻田10亩,妇人50亩,年老及身死后还田。

  780年实行两税法(户税和地税)。两税法实际上是在国家承认地主土地兼并的前提下,依据土地资产向地主征税,性质上属于地主利益的再分配。

  北宋王安石变法:方田均税法

  方田均税法是对两税法税地的继承。政府重新丈量土地,按照每户占有土地的多少和贫瘠收取赋税,官僚、地主不得例外。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,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。

  明朝张居正:一条鞭法
  1581年,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。赋役合并、将田赋、徭役、杂役分摊在田亩上,即役归于地、量地计丁、计亩征收、折银征收。说明了封建国家重视土地的程度已经大大超过了重视人口。而折银征收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,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。

  清朝:摊丁入亩
  雍正推行“摊丁入亩”,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,征收统一的地丁银,彻底解决就丁、田并征的双轨制征税形式,从而完成了自唐代两税法以来我国封建赋役制改革——并役于赋、人头税归于土地税的历史进程。正式取消人头税。

  1712年,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(1711)的人丁数,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,以后“滋生人丁,永不加赋”,促进了康乾时期经济的较快发展;隐蔽人口逐渐减少,人口快速增长。

  封建社会的土地私形式有主要有国有(官田或公田)和私有两种,主要以后者为主。私有形式主要有自耕农土地私有制、君主土地私有制、地主土地私有制三种。在私有制里,地主的土地私有制为主要形式。

  四、社会主义
  1950年土地改革,规定“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,实行农民阶级的土地所有制;保护富农的政策。”这个时期,废除了地主土地私有制,变成了农民土地私有制,土地所有制形式依旧是私有的。

  1953年开始农业合作化运动,把土地由私有制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。

  1978年,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。各家各户拥有土地的经营使用权。

  五、资本主义
  1、私有制。包括土地、地上天空一定空间范围、地下的矿产资源和地下古董的全部所有权。

  2、土地私有。可以自由买卖转让租赁。多数是限定地表私有,天空和地下国有。

  土地不是主要的生产资料

  问题:产权不清晰
  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,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,村干部作为村集体的代表实际上享有农村土地的处分权,因此农村土地往往成为村以权牟利的对象,有些地方出现的房地产开发商与村干部相互勾结,在没有经过农户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占有土地。

  目前我国理论界关于土地改革方向有以下两种观点:
  (1)私有化
  私有化论者认为应该把土地归还给农民,使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,应该允许土地的自由流转,这样才能解决农地利用效率损失问题,通过土地流转农民可以通过土地出让获得土地收益。

  土地私有化论点忽略了土地私有化可能引起的土地兼并问题,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的今天,实行土地是私有化是极有可能出现土地兼并的,我们不难想象,一旦农户需要大笔开支,而自有积累资金无法进行支付时,就会出现卖地现象,而且随着城市化发展大量农民涌入城市,土地观念的弱化也极易出现土地买卖行为。

  (2)国有化
  1、转制成本问题
  土地从集体所有向国家所有转变一般会采取两种方式,一是通过国家赎买的方式,但是赎买土地需要支付巨大费用,政府财力无法支撑,二是通过国家强制征地,这种国家强制性征地存在着很大的风险,一旦激化矛盾将对社会稳定构成极大威胁。

  2、管理成本问题
  土地国有化使得土地成为一项国有资产,作为国有资产就不可避免的面临管理成本问题,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?如何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率等依然是个难题。

  3、政府管理失灵
  土地国有化可能面临的政府失灵问题表现在两个方面:
  一是中央政府的失灵问题,如果实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两级土地所有,古代土地制度演变规律就极易重演,即一旦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控制力的下降,地方政府就很有可能通过土地出售获得财政收入,由此也将出现土地兼并以权牟利现象。二是如果地方政府对土地的管理效率低。

  从土地房地产和户籍制度看中国(社会主义)与美国(资本主义)

  第一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;

  第二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优劣;

  中国的土地是公有制,即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经济所有。国家垄断一级土地市场,集体所有是一种有限制的所有,国家可以征用。任何人或机关单位没有土地所有权,只有使用权。 

  可以看出,所有权的主体是一个很虚的概念。很多地方政府土地一级市场的收入占到财政收入的60%,这些收入谁在买单?是城市的居民和企业。结果是我们在给政府这个最大的大地主打工。

  2008年总收入是50000多亿。实际上公益性的开支如科教文卫及社会保障和公益建设,义务教育及三农加起来不到20%。还有80%去哪里了?就算是发红包给中石化也只是100亿啊,何况我们还节余了1700亿啊。难道这里也有20/80准则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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